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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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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
“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3年多前的遭遇让人嘘唏。而更让人不懂与不解之处在于,对于处罚依据,运管处竟然认为:顺路免费带陌生人“违反基本常理”。(据4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李荣寿老人“非法营运”一案,本来事情很简单,只需要找到他所搭载的那名路人,确认其是否收钱即可。然而案子拖了3年多至今求解,运管部门所提供的证明不仅模糊不清,甚至被怀疑证人与李荣寿所搭载的不是一人。 运管部门坚持认为李荣寿非法营运,宁愿与李荣寿打三年官司,显然是“死不认错”意识所决定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李荣寿所指的那样:“证人与我所搭载的不是一人”,那么很显然,运管部门不仅涉嫌“钓鱼执法”,甚至制造虚假证据。 在处罚李荣寿的相关依据中,运管部门所强调的“顺路免费带陌生人‘违反基本常理’”显然也是违反常理的。什么叫常理?不搭载陌生人是常理?对陌生人的求助视而不见是常理?看到有歹徒抢劫行凶,因为被抢、被害者跟自己陌生所以不帮助也是常理?路见老人摔倒不扶,因为不认识所以是常理? 执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法律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执法原则,而运管处的“违反常理”说,显然是将人与人之间置于一种彼此不信任、不互助的环境中,是对人际关系的一种主观恶化、漠然化。 指控公民非法营运,那么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这是执法部门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匆忙地将帮助陌生人“违反常理”拿出来说事,如果说一定证明了什么的话,那也只能是证明了相关执法部门的黔驴技穷和主观降低公民善心、互助心理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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