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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办
买房需交的各种“金”      您明白吗?
  • 2012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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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推出便民栏目《记者帮问》后,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经常有市民致电本报问询。《记者帮问》栏目旨在帮助市民,一起解决买房卖房过程中的疑惑和难题。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疑问,请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记者热线:1866053333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近日,市民曹女士在市区多个楼盘看房,被“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各种“金”折腾得云里雾里。据了解,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但是这些所谓的“金”都是些什么名目,近日,记者采访了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磊,他提醒市民,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该法律第九十一条也指出:“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
  付磊说,订金与定金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这个“订金”,其实是不存在的,市民在签约时,一定擦亮眼睛,不要用这个“订金”。
诚意金
  而诚意金,则指即意向金。付磊表示,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对于这个费用的多少,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烟台市目前的做法,比如是交3万抵5万元、2万抵3万元等。
  付磊告诉记者,以上这些所谓的各种“金”都是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起作用,否则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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