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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闪离彩礼该不该退?
  • 2012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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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王超) 婚前给付彩礼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了解,如今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并没有多长时间,便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离婚纠纷,而离婚后因为彩礼是否退还的问题而诉诸法院的纠纷也很多。
  案例一  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超过4个月,之后妻子高某请求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是要求高某返还彩礼款,高某不答应,为此两人诉诸法院。经广饶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
  高某与赵某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不长时间二人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变淡,后高某于1月份回娘家居住。2月8日,高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赵某应诉后对离婚一事并无异议,但要求高某返还其婚前所收受的彩礼款,赵某家人也多次向承办法官反映情况,要求高某返还彩礼款,但高某却对此不予回应,拒绝返还赵某婚前给的彩礼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析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达成了由原告高某返还被告赵某彩礼款15000元的协议。
  案例二  原告侯某与被告乔某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当年1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婚礼仪式。婚礼后,乔某某只在侯某处居住一天即回到娘家,双方实际并未同居生活。侯某多次对乔某某进行劝解未果,无奈之下,侯某向广饶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乔某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5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利用送达起诉状的机会征求被告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法院进行调解。被告明确表示与原告确实没有夫妻感情,同意离婚,但不想返还全部彩礼款。在了解到案件具有调解可能后,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在开庭前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对返还彩礼的数额分歧较大而没能调解成功。在随后的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乔某某同意适当返还侯某彩礼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网友“一根火柴”:婚后生活时间短,如果离婚又是因为两个人的共同问题,理应退还男方彩礼钱,如果离婚主要原因或者说错在男方,彩礼可以不用给吧,毕竟女方付出了感情,受到伤害,权当是弥补损失了

  网友“jjLOVE”:不用他要就直接给他,我才不要不是自己的东西。

  网友“伙夫”: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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