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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贸社团可在大陆设办事处
国台办:行政审批程序已基本完成
  • 2012年04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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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大陆有关方面组织赴台采购已成常态。(资料片)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范丽青1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已就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事宜达成原则共识。大陆相关管理办法的行政审批程序已基本完成,即将对外发布,台湾经贸社团届时可依据管理办法向大陆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办事处的申请。
  范丽青表示,“推动两岸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关于加强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两岸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将为两岸企业的交流合作、共同发展,起到牵线搭桥和提供便利的作用。
  范丽青说,为了推动实现ECFA后续各项目标,两岸经合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小组一直保持密切的沟通,并已分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ECFA有关两岸经合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的规定,经合会第三次例会拟于4月中下旬在台湾召开,具体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就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日前新增10个试点城市,范丽青说,目前两岸旅游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正在精心组织各项准备工作。相信经过两岸双方充分准备,试点城市启动后,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人数将会有较大增长。
  本月1日,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济南、西安、福州、深圳10个城市成第二批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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