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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进小贷公司试点
境外投资者可参股小贷公司
  • 2012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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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12日讯(记者 马绍栋) 为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我省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将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其余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比此前的“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原则上不超过10%”的规定,此次主发起人持股比例有了较大提高,强化了主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意见还允许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具备出资条件的优秀省外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为更好地扶持小微型企业,意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金融创新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
  意见指出,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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