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锁人员将被采集指纹掌纹
4月15日起,开锁业作为特种行业将到公安部门备案
  • 2012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本报济南4月12日讯(记者 杜洪雷 实习生 徐胜玉) 从12日开始,济南市公安局、人社局和工商局联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开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也将于4月15日实施。
  在此次开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将会严格清查开锁业从业人员违规的开锁行为。同时,于4月15日即将实施的《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开启住户锁具时,应查验登记委托开锁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机动车锁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还要提供行驶证登记信息。
  “对委托开锁人无法证明对锁闭物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该拒绝;委托开锁人执意要求开锁的,应当请求公安民警到场。”治安支队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军介绍道。李军提示,需要开锁的市民,在提供不了证明信息和找不到证明人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找相关负责人作证明先行开启锁具,开启之后必须立即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开锁企业时,可拨打110或者114查询该企业是否在备案名单之列,是否具有开锁资格。
  “开锁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所属县、区公安局进行备案。”《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实施之后,开锁业作为特种行业将开始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根据此规定,开锁企业备案时需要提供包括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锁具修理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开锁业从业人员将会被采集指纹和掌纹信息。
  据了解,整治行动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控制锁具开启(修理)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未到公安部门备案的,责令停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坚决予以取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对取得《营业执照》的开锁经营单位要告知其5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取缔擅自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活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