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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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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9日之前,他和她还是夫妻。 2009年,他向老同学借了2000元,说是买房用。2010年,他又向这个同学借了3000元,说是母亲生病用。两张借条都是他签的字。 日子很快到了2011年,他迟迟未还上钱,老同学把他和她告上法庭。 2011年8月某天,法庭内。 他说,一笔钱是我和她买房,另一笔钱是我母亲生病。借款该我和她一起还。 她说,我没见过他这个老同学。他借没借过这个老同学的钱,我不知道。他借了多少,我也不清楚。就算是真借了,这钱也没用于我们共同生活。 法院说,没证据证明妻子知道这笔借款,也不能证明借款用于俩人共同生活,判丈夫个人还债。 点评:家里要有个借钱的事,还是让媳妇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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