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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看到校车记得让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生效,不避让将罚款200元 | |
- 2012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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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孩子们“移动的校舍”,为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经过4个多月的酝酿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4月10日起生效,对职责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对驾驶校车的驾驶员设置了准入门槛、赋予了校车有限路权,并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划分。 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8章。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改动不多,主要在一些规定上更加细化和具有操作性。同时条例仍留出了一定过渡期,对于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条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可以处200元罚款。 条例第二条将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至于为何未将幼儿和高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有相关部门解释,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解读 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条例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获得多项特殊路权 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条例对校车通行优先权特别是社会车辆避让校车规定得比较具体,“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当然,条例对校车的安全行驶也有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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