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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实施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制度
  • 2012年04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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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15日讯(记者 马辉) 济宁日前出台文件明确,全市将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将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中,该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监管配合部门有关负责人将执行下矿井,下高危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年不少于6次,县级领导每年不少于10次,科级领导每年不少于12次。 
  据了解,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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