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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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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荣凯律所的李庄国表示,目前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已年满18岁,与代理商签订的入网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在知悉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学生未能履行约定,因个人原因造成欠费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及时缴纳所欠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庄国说,代理商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缴欠费,在尝试过多种方式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上诉实现利益诉求。采取张贴公告、滚屏显示等行为,是未经公民许可而对个人信息的公开。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代理商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大学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待违约行为,代理商采用的手段也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度,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李庄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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