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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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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4月16日讯(通讯员 李天扬) 与肉鸭公司签订了回收合同,鸭子养大了却反悔将鸭子私自卖给他人。近日,邹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养鸭人岳某向肉鸭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岳某先期缴纳的6300元保证金也归肉鸭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山东某肉鸭制品公司与岳某订立肉鸭回收合同。合同约定,岳某从肉鸭公司购买鸭苗3000只,每只1.6元,鸭子成熟时由肉鸭公司负责回收,每批肉鸭的回收时间为43天,若岳某私自外卖或其他违约行为,肉鸭公司按每只3元的价格收取违约金,并扣除保证金。 2011年6月24日,岳某从肉鸭公司运回鸭苗3000只,鸭苗款未付,但交纳保证金6300元。到了回收肉鸭时间,肉鸭公司业务员去岳某处回收鸭子,却发现岳某已经将鸭子出售给他人。随后,肉鸭公司将岳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肉鸭回收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肉鸭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而岳某却违反合同,将肉鸭转卖给他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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