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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骑儿子摩托惹祸共同担责 |
| 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45万余元 | |
- 2012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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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胡科刚 刘姗姗) 父亲骑着儿子的摩托车,出事故致一人死亡。日照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父子之间的借车案,最终父子两人被判共同承担被害人456522元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对于机动车的使用以及牌照的管理,公安机关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出借机动车及牌照。 被告孟某甲与孟某乙系父子关系。2008年11月21日8时30分,孟某甲(父)无证驾驶鲁LD9XXX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后经认定,孟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调查,鲁LD9XXX的号牌登记在孟某乙(子)名下,受害人家属将父子二人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鲁LD9XXX摩托车虽然登记在孟某乙的名下,但是发生事故的摩托车与当时登记的摩托车显然不是一辆车。 对此,孟氏父子二人均辩称,孟某乙的摩托车坏掉,孟某甲又买了一辆摩托车,不过未到交警部门申请牌照而是直接将孟某乙的摩托车的牌照挂到该车上。新买的摩托车就是肇事车辆。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孟某乙作为鲁LD9XXX号牌实际登记的所有人,对其车辆号牌有合法使用的权利和义务,其主张肇事摩托车系其父孟某甲所有,虽与孟某甲陈述一致,但双方系父子关系,且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肇事摩托车应认定为孟某乙所有。 孟某乙将车辆借给无证的孟某甲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该与孟某甲共同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最终,日照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父子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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