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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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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8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李宝然 王林林) 新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储藏室的面积比协议面积缩水了近5平方米。3月3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给买主面积差价款12375.2元。 2007年7月5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买受人)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的房子的位置、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等。 双方于主合同签订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储藏室按单价2480元每平方米、面积约23.89平方米计算,总价为59247元。 2009年12月4日,王某取得载明储藏室测绘情况的房产证,发现房产权证书平面图记载储藏室面积为6.3米×3.0米=18.9平方米,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 王某遂起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归还面积差价款。 而纠纷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包括储藏室公摊面积。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某的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储藏室公摊面积为0平方米,即层高不足2.2米不作为建筑面积计算的储藏室面积不应包括公摊面积,所以,王某储藏室的面积应为18.9平方米。 18.9平方米与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23.89平方米存在4.99平方米差距。 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储藏室单价为2480元每平方米,以实际面积18.9平方米计算,王某为储藏室多付了12375.2元。 因此,东港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给买主面积差价款123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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