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港区人民法院昨公开宣判醉驾案警示大众
八名醉驾司机五人骑摩托
  • 2012年04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18日上午,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8名酒驾者。 本报记者 化玉军 摄
  本报4月18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刘元元)18日上午,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8起酒后驾驶案件,8名酒驾司机分别被判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至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或3000元。这8名酒驾者中,5人驾驶摩托车。   18日上午10点多,记者来到东港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该审判庭内,坐了几十位前来旁听的被告人家属以及普通市民。
  11时,审判员宣布开庭,8名酒驾被告人被法警一一押进审判庭。据了解,这8名酒驾司机中,有5名是骑摩托车酒后驾驶,1名是开着手扶拖拉机酒后驾驶,另外两名分别是驾驶小型套牌汽车和轿车。
  第一个被宣判的是酒后驾驶的李某。2011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着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日照市东港两城镇大桥路段时,与一辆客车追尾相撞。
  后来经过鉴定,被告人李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0mg/100ml,经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这批被宣判的“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葛某、沈某、郑某和纪某4名被告人也是骑摩托车酒后驾驶。
  宣判结束后,该庭审判员厉翠菊法官告诉记者,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展这次危险驾驶集中审判活动,就是对已经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做出判决,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震慑那些怀有侥幸心理仍在以身试法的人员,引导市民自觉养成“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良好习惯。
  厉翠菊介绍,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犯罪后,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共审判了25起醉酒驾驶案件,其中8起案件是骑摩托车醉驾案件。
  “多数骑摩托车酒驾的人都是在村镇的道路上出的事故。因为他们会觉得在村镇查得不如市区严。希望市民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她说。
  旁听的市民于先生说,这次对酒后驾驶司机的审判,使他很受震撼,“他们的教训很惨痛,以后一定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能重蹈他们的覆辙。”

超醉驾标准近两倍被拘役两月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被告人纪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最多。2011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纪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港区海滨二路与天津路交叉路口处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纪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01mg/100ml。经判决,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酒驾赔偿受害人损失九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港区日照街道将帅沟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将帅沟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的行人范某相撞,至范某受伤,被告人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沈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06mg/100ml。事故发生后,沈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经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