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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通报“扫黄打非”10大案例 |
| 其中青岛一男子利用网站传播淫秽信息,被判10年 | |
- 2012年04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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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4月19日讯(记者 廖雯颖)19日召开的全省“扫黄打非”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了我省一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针对比较典型的10起案件进行了详细通报。这10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非法制售盗版图书等。 为提高浏览量, 网站发黄色信息 青岛男子盛某在其暂住处利用互联网租用美国服务器建立网站,通过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链接到自己所建网站获取广告点击的经济收入。为了提高网站浏览量,增加广告收入,自2010年冬,盛某直接从其他网站采集淫秽电子信息转载到自己所建网站上,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文章、影像视频文件,获取广告利益上千元。 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截至2010年12月14日9时30分,其网站“图片区”、“小说区”、“电影区”等板块的专题子菜单均链接了大量淫秽电子信息,浏览量达上百万次。经鉴定其发布的图片703张、电子小说9111部、影像视频文件99部系淫秽物品。 2011年11月3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印盗版《语文报》, 三人获刑 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泰安市岱岳区鲁泉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伙同无业人员王某、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某,在未经《语文报》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某、韩某提供正版《语文报》报样,王某某利用其所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2011年5月10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制售盗版图书, 多人被处罚金 2006年5月以来,在未经相关出版社许可的情况下,个体书商刘某、司某与有关印刷单位负责人耿某、邱某合谋,从事制售盗版图书活动。2006年5月至2009年7月间,刘某共委托非法印刷盗版图书172815册,司某共委托非法印刷盗版图书56400册。 2011年3月23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耿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司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865865元及其他非法所得553200元予以没收。 除以上案件外,其余典型案件也分别涉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贩卖非法及淫秽音像制品、销售非法出版物等,法院已判决完毕,涉案人员均已被作出有罪判决,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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