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照一男子遭两次车撞死因难定,前车司机逃逸至今没抓到 |
| 后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1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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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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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2010年12月16日曾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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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4月20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王蓉 李宝然) 日照一男子先后两次被车撞,不治身亡,第一辆车逃逸,无法断定其死于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事故,因此法院很难判断第二辆车该负多少责任。近日,经过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次调解,第二辆车的司机刘某赔偿了死者家属17万余元。 2010年12月9日,刘某驾车经过南沿海公路小海桥北侧时,撞上了已发生交通事故倒在机动车道上的徐某。 2010年12月20日,日照市公安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认定有两辆车先后撞了死者徐某,第一辆车肇事逃逸,通过尸体检验,无法断定徐某是因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事故而死亡。随后,死者徐某母亲、妻子以及女儿三人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承担徐某的死亡赔偿。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徐某是因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事故导致死亡,因此无法断定徐某死亡的原因。因刘某与已经逃逸的驾驶人并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故两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过失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刘某驾驶车辆因未确保安全,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受害人徐某被碾轧。 据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刘某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的50%,共计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对徐某的死亡应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还有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都很难判断刘某到底该负哪种责任。 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次调解,今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刘某赔偿受害人亲属共17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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