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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
增加两大退市条件禁止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 2012年04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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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丰富创板退市标准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在终止上市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3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30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
  《规则》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披
  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在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同时,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规则》全面考虑可能的退市风险出现时点,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拟退市公司暂留“整理板”
  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方案》,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创业板退市后纳入三板
  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给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周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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