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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铬超标胶囊系多环节共同犯罪
  • 2012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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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铬超标胶囊”事件责任是谁的?企业为何有法不依?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于志刚教授等谈了自己的观点。 
  马怀德教授认为,本次“铬超标胶囊”事件的责任主体第一个是工业明胶生产企业,他们是明知故犯,有意把工业明胶装进白袋子,出售给药用胶囊企业,这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第二个责任主体是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第三个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
  于志刚认为,这起案件涉及的流程、环节比较多,谁来承担责任?链条的中心是药用胶囊厂,其上游是工业明胶生产厂,下游是药品生产企业,共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有地方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于“铬超标胶囊”使用的明胶,对于“铬超标胶囊”的流向,都有清楚的认识,对其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性质没有疑义。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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