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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结伙,公交车上行窃被抓
庭审现场,哑语老师做翻译
文/片本报记者晋森
  • 2012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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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手语老师和聋哑嫌疑人进行交流。
  3名聋哑人结伙在公交车上扒窃盗得110元被当场抓获。23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审理此案,为了保证被告的诉讼权利,法院指定了律师为聋哑人提供辩护,并邀请哑语老师为被告翻译。在哑语老师的帮助下,庭审顺利进行。
庭审现场手语来沟通
  23日上午9时30分,随着一阵“哐当哐当”脚镣声,3名聋哑犯罪嫌疑人被带到了法庭。一声清脆的法槌响后,审判长孔祥英宣布开庭。审判长首先询问了3名被告人是否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哑语老师通过手势告之,3人通过手势回复已经收到起诉书。随后,审判长告之3名被告庭审相关事宜,哑语老师用手语翻译,3名被告依次回复。随即进入法庭调查。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员作为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公诉人称,2011年5月21日上午10时许,尤某、洪某和俞某3人乘上了济宁公交4路车,并扒窃了乘客张某的现金110元。盗窃得手准备撤离时,反扒队民警将三人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3名被告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盗者张某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等书证。在哑语老师的翻译下,公诉人和辩护人对3名被告进行了发问。在没有新的证据和证人出现的情况下,法庭调查宣告结束。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成焦点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公诉人宣读了公诉词。公诉人说,聋哑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3人中也有人接受过教育,并有过正式工作,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但是3名被告人却走上了盗窃的歧途。3名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按盗窃罪追究3人刑事责任,因被告系又聋又哑的人,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我辩护阶段,3名聋哑被告人用手语表示认罪。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按照法律规定,聋哑人可以减轻处罚,所以请法庭综合考虑能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被告尤某在最后陈述时,通过手势表示,他对不起社会,并请求原谅。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盗窃罪成立,数额小免刑
  5分钟后,审判长重新开庭并宣布判决结果,尤某、洪某、俞某等3人实施扒窃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3人犯盗窃罪成立。但3名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并系聋哑人,所以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款,免于3人的刑事处罚。宣判后,3名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本案的审判长,济宁任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孔祥英表示,作出该判决主要基于3个考虑,首先3被告盗窃了110元钱,尽管不多,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扒窃入刑”的规定,只要出现扒窃行为,不管数额多少就构成犯罪;其次,为了保护聋哑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请了辩护律师,并邀请哑语老师保证被告的合法权利;最后,按照《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加上3名被告自愿认罪,且盗窃数额较小,因此作出了盗窃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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