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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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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人员在外地务工、经商、探亲、上学期间,因患病经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当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近住院治疗,出院后到县级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办理补偿报销。 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参合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或特殊重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可在当地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济宁市补偿比例报销。 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符合政策的参合孕妇在当年筹资结束后分娩出生的婴儿视为参合(不须另缴个人费用),当年度享受参合农民的就诊补偿待遇,就诊时应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写其母亲的姓名。 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适当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已经接受婚检的参合人员,在市内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然分娩后,凭婚检记录等证明,在原来新农合定补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100元。 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本报记者 曾现金 本报通讯员 朱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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