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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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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3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张琳 李宝然) 张某、梁某因小事发生争执,后梁某入院治疗,出院后,经村委会调解,打人者张某赔偿梁某3500元,张某先付了2000元。剩下的钱付钱时间还没到,梁某却不认可协议了。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 2011年4月12日,岚山区的张某在村东池塘抓鱼,但池塘中的鱼苗是梁某的长子投放的,因此梁某就阻止张某抓鱼,二人发生争执,结果导致梁某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6119.61元。 事件发生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梁某、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梁某经济损失3500元,另外,对张某赔偿款交付时间也给予规定,协议中要求张某当天就交款2000元,剩余1500元20天内付清。 后来张某和村主任找梁某商量适当推迟1500元的给付时间,梁某同意张某最迟到2011年9月20日。谁知,2011年9月2日,梁某竟向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协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512元。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是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并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1500元尾款的付款最后期限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张某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并不违反协议约定。 因此,岚山区法院判决,张某按照原调解协议,赔偿梁某1500元。岚山区法院判决后,梁某不服,于是又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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