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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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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商标维权案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重汽字母及图”商标于2004年12月核准注册,于2009年4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润滑油系列商品标有该商标标识,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产生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侵权后果。经调解,被告表示接受此案的教训,不再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三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因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对郑州百文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进行资产重组时,双方于2003年1月27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第779479号“三联”商标;三联集团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郑百文。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在上交所恢复挂牌交易。2003年8月22日,郑百文名称变更为现名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2008年2月,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国美电器成为三联商社的实际控股股东。2008年6月,三联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转让给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依约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郑百文承接了三联集团从事家电零售经营的全部业务和相关资产,但“三联”商标专用权及使用许可权并未成为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的对价内容。郑百文获得“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是基于三联集团公司对其的控股关系。同理,“三联”商标若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也应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并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涉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 广东原创公司“喜羊羊”著作权维权案 影视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自面世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小朋友的喜爱,并在各种动漫作品评选中频频获奖。其中,“喜羊羊”、“灰太狼”等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2011年,济南市两家大型知名超市销售的床上用品、童裤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喜羊羊”卡通形象。为此版权人分别将两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给予经济赔偿损失。 经济南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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