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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人却不敢去拿赎金洗劫被绑者后将其放走 |
| 4人合伙绑架获刑10年 | |
- 2012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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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文毫) 济宁和菏泽的4名男子,预谋后绑架金乡一名女子,在没有拿到赎金的情况下,4人因害怕受害者家属报警,在抢走受害者身上的首饰后将人放走。24日,记者从金乡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牛某等4人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8月初,金乡男子牛某提出和菏泽的田某、黄某、马某合伙绑架他人的主意,经过寻找,牛某盯上了金乡县的李某,准备绑架后向其家人勒索财物。牛某为其他3人购买了匕首等作案工具。2010年8月19日,牛某还为3人指认了绑架对象李某及其妻子。2010年8月22日,田某、马某、黄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在105国道与通往金乡县鸡黍镇医院的交叉路口,将李某的妻子杨某绑架。牛某通过电话向受害者家属索要现金40万元,因担心李某报警,4人没敢在约定的时间去指定地点拿钱。 在实施绑架过程中,4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杨某的手、脚、口缠上,并抢劫了杨某随身携带的金项链、金戒指、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人民币8358元,后经鉴定杨某受轻微伤。在没有拿到勒索款项的情况下,4人开车将受害人杨某扔在菏泽成武县与曹县交界处一条偏僻小路上,当日受害人杨某联系到家人后获救。 法院一审后认为,牛某、田某、黄某、马某4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4人对杨某绑架成功后,在杨某精神受到恐惧的情况下又对杨某随身携带的财物、现金实施抢劫,数额较大。据此,依法判决牛某等4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4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上诉,济宁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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