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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过期火腿索赔引来纠纷
消协调解后,销售方10倍赔偿顾客
  • 2012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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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4日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张广志)消费者王先生在高新区的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一根双汇火腿,却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半月。但商家以非故意销售为由,仅同意1倍赔偿,遭到王先生拒绝。24日,经过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调解,超市按10倍赔偿王先生损失。
  据王先生介绍,3月20日,他来到高新区的一家连锁超市,花了12.5元购买了一根双汇火腿。当时,王先生并没有留意到火腿的保质期限,可回家刚吃一口,他就感觉火腿有异味。
  王先生仔细观察火腿的外包装发现,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5日,保质期限为60天。这根双汇火腿在2012年1月5日就已经过期了。王先生拿着这根过期一个半月的火腿肠到超市讨说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工作人员以超市负责人不在场,且联系不到负责人为由,只能再免费送给消费者一根火腿肠作为补偿。超市认为,超市并非是故意出售过期火腿,只能1倍赔偿。
  对超市的解释,王先生认为不合理,他认为超市属有意出售过期火腿,应该给予10倍赔偿,“超市每天都检查,却发现不了过期一个半月的火腿,怎么可能?”王先生与超市进行交涉,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将此事反映到高新区消协,要求调解。高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非故意,则只需赔偿1倍。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本身存在监管不严格,导致货架上出现过期火腿,“非故意”的说法站不住脚。最终,经营者不得不按价款10倍赔偿,赔偿消费者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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