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局解读《著作权法》草案中的争议条款: |
| 权利不“被代理”社会将无音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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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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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4月2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称此前不少人对该法有误读,实际上它并非“恶法”。唱工委代表宋柯也到场讨论,与王自强就不少核心话题产生争议。 草案还有修改可能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针对许多人提出的《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应该把制度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著作权法》的实施就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但20年来盗版情况没有杜绝,现在还很猖獗,这是事实,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废除著作权保护制度。”被问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时,王自强反问:“没有可能的话还办这个互动会干什么呢?” 版权局不直接管理音著协 对于《著作权法》草案会让权利向集管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称,版权局和集管组织并无直接的人事联系:“国家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必须存在,集管组织才能成立。按照现在的社团管理组织规定,谁审批谁就是主管单位,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管组织工作,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针对《著作权法》草案第60条、第70条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理版权,王自强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就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他称:“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难以行使或者说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组织来维权。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广义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使用,但不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不能因为被使用而获利。比如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著作权人本人无法去一一发放许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无法自己去获得授权。” 宋柯申请成立新集管组织 唱工委代表宋柯从中国目前的版权状况出发,向王自强提出问题,认为该草案参考了许多他国法律条文,但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更加恶劣这个事实,指出法律应该在加强对著作权人版权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平衡。宋柯透露,将致力成立新的集管组织,唱工委就可以成为一个此类型的组织。 (周文韬) □链接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46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第48条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等,以及第60条、第70条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容,引发了音乐界人士及网友的严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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