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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茶叶名牌,到底谁拿下来的
日照首例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二审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 2012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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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李宝然 刘珊珊) 因为代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无权要求委托公司支付代理费用。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代理公司要求委托公司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这是日照市首例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二审终结,原审原告在省法院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原判生效。
  2008年8月29日,日照市某茶叶公司与某代理公司签订商标代理合同,委托该代理公司为其办理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事宜。
  根据合同约定,代理公司需要为茶叶公司整理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在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机构审查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申请,茶叶公司则应该在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代理费总额十万元,若延期支付还需付滞纳金。
  2009年9月,山东省工商局对涉案商标在媒体发布初审公告,同年11月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茶叶公司却一直未支付代理费。于是,代理公司将该茶叶公司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代理费,并按约定交纳滞纳金。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商标的确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但是根据从山东省工商局调取的材料来看,申报材料是由茶叶公司与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且该材料与代理公司所主张为茶叶公司整理的材料不一致,代理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据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代理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其上诉请求,原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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