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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咋建咋管,济南市向社会征求意见
停车收费拟分区域计价
  • 2012年04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以后不能随便竖块牌子就收费了。       (资料片)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袁苗
  26日,济南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济南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该条例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停车场管理。
  新建项目应将停车场
纳入整体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配建停车指标配建、增建停车场。新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医院、展览馆、会议中心、交通枢纽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建设项目,应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配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
经营性停车场
应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征求意见稿提出,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管理者应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后领取《济南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经营性停车场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的,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前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经营性停车场可由投资者或产权单位自主经营,也可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不按规定出具发票
停车人可拒付停车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区域类别差别收费管理,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地段、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泊位供求情况,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的区域类别,可根据交通及停车状况适时调整。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应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规定出具发票或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应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道路停车位咋划
每年都需评估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限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障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信息公示牌、指挥车辆有序停放、按照核定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交通客运枢纽场站、商业街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专用临时停车泊位。
擅划道路停车泊位
可罚款五百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按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或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
  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停放车辆或在限制时段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
  在设有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临时专用停车泊位的路段,出租汽车不在专用停车泊位停车上下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停车场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因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链接 ■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4日前通过济南市法制办网站或来电、来函反馈。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 济南市法制办 法规处
  电话:82095769
  邮编:250002
  电子邮箱:
jnsfzb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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