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一年,我省查处醉酒驾驶1174起 |
实刑为主渐取代判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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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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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晚,在省城春博路上,一司机吹气测试的结果为129.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 本报记者 蔡旭超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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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廖雯颖 董钊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一周年,社会效果如何?记者调查了解到,截至今年3月31日,我省共查处饮酒后驾驶31357起,醉酒驾驶1174起。尽管数量较去年有明显下降,但要拉住醉酒驾车这匹“野马”,仍然任重而道远。 近半年获刑人数 呈增长趋势 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省各市的统一整治行动中,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2531起,其中饮酒后驾驶31357起,醉酒驾驶1174起。以2012年3月份为例,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4293起,其中饮酒驾驶4130起,醉酒驾驶163起,同比分别下降37.37%、31.06%、81.13%。 尽管3月醉驾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逾八成,但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半年获刑人数呈增加趋势。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法官李婧告诉记者,截至今年4月底,历下法院新收醉驾案件102件102人,“过年之后每个月都能新收十多件,人数一直在增加。”“醉驾的案件数近半年上升很快。”记者从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得到同样的反馈。 济南天桥区法院法官陈然表示,近期每个礼拜都有新案子。他分析,“顶风开车”的心理有三种:“一种是不知道醉驾开车是犯罪;第二是存在侥幸心理;再就是不清楚具体规定,不认为电动车、摩托车是机动车。”存在侥幸心理的醉驾者是大多数。 记者了解到,因醉驾获刑的人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占95%以上,基本是青壮年,涵盖的职业面广,有企业职员、个体经营户、农民、无业人士,也有少部分公职人员。文化程度不一,但是学历高的不在少数。 城乡接合部 摩托车醉驾高发 来自济南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交警部门累计查获醉酒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中驾小型汽车的占62%,醉驾交通工具主要集中在小型汽车和二轮摩托车。 在济南市历城区,一些乡镇和村庄处于城乡接合部,是摩托车酒驾相对高发的地方。“与城区内的严查相比,现在乡镇郊区等地方的酒驾问题比较突出。”济南市历城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连忠表示,许多驾驶员认为交警部门只注意城市及主要镇区的检查,对偏僻的乡镇级公路会有所忽视。 另外,我国电动车生产国标规定,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称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醉驾的犯罪记录 将跟随终身 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了解到,审结的92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判缓刑的有70起,实刑仅有22起,缓刑占七成以上。 济南市天桥区刑庭法官张晓玲向记者解释,“醉驾入刑”之初,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社会对于醉驾判刑的争议很大,许多法官都倾向于判缓。随着各地对醉驾量刑标准越发具体全面,现在已经有了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又因为社会上酒驾、醉驾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法院对醉驾的判刑态度已经由一开始的判缓为主变为判实刑为主。 济南市市中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杜献忠介绍说,醉酒驾驶的成本已经由原来的行政拘留变为拘役,性质由违法上升为犯罪,“此项犯罪记录将跟随一个人的终生。” 记者了解到,除了获刑和民事赔偿,醉酒驾驶还有大量“后遗症”。醉酒驾驶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被判刑的,失去考取公务员的资格,已经录用者将被开除公职;同时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新闻记者,不得入伍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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