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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过期火腿索赔引来纠纷》续:
一赔十不算完,还得罚2000元
  • 2012年05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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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日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王剑伟 谭立芳)本报4月25日报道《买了过期火腿索赔引来纠纷》后,4月28日,销售过期火腿的超市,在赔偿消费者10倍赔偿款后,又被高新工商分局处以2000元罚款。
  家住高新区新华苑小区的张先生在高新区一连锁超市花12元钱买了一根火腿,发觉有异味,原来火腿的保质期已过两个多月。张先生拿着刚吃两口的火腿到超市讨说法,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场、且联系不到为由,称可再换一根火腿作为补偿。
  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即赶赴超市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查看了张先生的购物小票和火腿外包装,认为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该火腿系过期食品。执法人员随即进一步查证,发现该超市货架上还有同类的过期火腿4根,当即进行立案查处并现场调查取证,封存过期火腿。
  4月28日,高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并依据相关的处罚规定,要求该超市向消费者支付10倍赔偿。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出售“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又向经营者开出了2000元的处罚罚单。
  高新工商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商品质量好,信用好的大型商场超市购买,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标注的说明和食品实物样品,通过外观查找问题,对于难以认别的食品最好不要购买,发现有问题的商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保全发票,出现纠纷时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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