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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公民代理人”
不得参与诉讼
  • 2012年05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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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出台《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明确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公民代理人不准参与诉讼。 
  由于现行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未明确规定,本身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长期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代理,有的冒充律师,随意收费;有的挑词架讼,骗取钱财;有的挑拨是非,激化案外矛盾。为此,泰山区出台此《规定》,明确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公民代理人不准参与诉讼。同时,对公民代理范围、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不准予代理的情形、法院的审查程序等作出规定。 (王鹏 贾丰元 石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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