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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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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5月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王某和孟某是很好的朋友,王某在张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3月后归还,并让孟某作为担保人,孟某一口答应,结果王某因没有及时还款,和孟某一起遭张某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由孟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将王某和孟某起诉。张某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孟某对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其签字的目的系为证明其与王某系同事关系,而非提供担保。 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条中明确载明孟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孟某作为担保人,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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