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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补助标准今年提高了
个人缴费标准提至每年60元,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
  • 2012年05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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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2日讯(记者 袁沛民) 5月2日记者从枣庄市市政府获悉,从2012年起,枣庄市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提高到240元,同时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住院补偿标准也得到了提高,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纳入补偿部分,采用分段累进计算补偿的办法。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段累进补偿。参加新农合农民的住院封顶线标准,由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相应具体补偿标准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扣除300元的起付线后,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70%比例报销;医药费10000元以上,按80%比例报销。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扣除500元起付线后,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60%比例报销;医药费10000元以上,按70%比例报销。枣庄市以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扣除800元起付线后,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按50%比例报销;医药费3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另外在住院报销范围方面,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与其疾病诊断直接相关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做完诊断性检查后3天内回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与其疾病诊断直接相关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同该病人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累加,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其他未调整的新农合补偿标准,按原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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