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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了现金奖也要缴纳所得税?
税务部门:偶然所得要缴20%个人所得税
  • 2012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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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5月3日讯(记者 孔令茹) 市民成先生超市购物参加抽奖,意外获得了100元的购物卡一张,领奖时得知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让成先生有些不解。3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有关规定,购物中奖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日上午,记者来到市中区运河路华润苏果超市,成先生告诉记者,1日他在该超市购买了200多元的商品,参加了超市“五一”期间“满88元可抽奖”的活动,没想到意外中了一等奖——价值100元超市购物卡一张。“正准备去领奖,超市工作人员说还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一共20元钱。”在成先生提供的一张抽奖卡上记者看到,背面显示活动分设四个奖项,分别为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
  “中奖了是件好事,可是超市为什么要让顾客缴纳20元钱的税呢?”成先生对此感到不满意,拒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该超市负责“五一”期间促销活动的闫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顾客中了一等奖,为个人偶然所得,超市要代收其20%的个人所得税。该工作人员同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五一”活动宣传单页,上面注明了“特等奖及一等奖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该超市财务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市只是代收税费,可以提供顾客一份收据。
  济宁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有关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该工作人员表示,超市作为扣缴义务人,需向顾客提供一张代扣代缴凭证(该凭证可由超市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顾客可持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延伸调查>> 中奖需缴税,市民多不知
  抽奖意外中了现金奖,要不要缴税?记者在苏果超市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都不知道中奖需缴税。市民刘先生认为,超市为顾客举办抽奖活动就是为了回报顾客,但是需要顾客个人缴税,促销抽奖就“有些变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根据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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