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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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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5月3日讯(记者 王鹏) 女子赵某花500元购买冰毒0.5克,以300元出售给宿某冰毒0.1克,再次出售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0.3克。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某以500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国某(在逃)处购买冰毒(即甲基苯丙胺)0.5克,后于当日12时在利民小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宿某0.1克。同日下午4时许,赵某在南湖公园附近再次向宿某贩卖200元价格的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0.3克。 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4款中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泰山区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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