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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环评、验收文件造假遭严惩
伪造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批复文件,将被处以停工、罚款等处罚
  • 2012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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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日讯(通讯员 袁东 记者 李运恒) 今年1月-3月,市环保局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4起伪造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批复文件的违法行为。为杜绝这种现象,4月底,市环保局提出了处理原则,将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5月3日,记者在滨州市环保局了解到,位于滨州市的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其1000吨/年农药制剂项目于2009年经省环保厅批复,2011年7月经滨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试运行,2011年10月,该项目向省环保厅申请了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2012年3月21日,该公司向工商银行出具了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其中存在一份滨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1000吨/年农药制剂复配项目验收的批复》(滨环办字[2011]46号)的文件。经核实,该验收文件属于伪造,市环保局并未对该项目予以过环保验收。
  2012年1月-3月,市环保局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4起伪造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批复文件的违法行为,企业通过伪造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批复文件的手段来达到获取生产许可、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相关目的。为杜绝这种现象,4月份市环保局提出了处理原则:对无合法环评审批手续、在建的项目,企业仅伪造环评批复文件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对有合法环评审批手续、已投产的项目,企业仅伪造项目验收批复文件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罚款。对伪造文件的企业和企业所在集团给予6—12个月的企业限批;向人民银行、发改委、违法企业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等通报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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