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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2012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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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树立文明、安全、有序的现代城市形象,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市中心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是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北至327国道、南至南外环及北湖生态新城内的区域。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对所有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只准养宠物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要为饲养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到指定地点做好犬只登记工作,以便查验。
  三、养犬人定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束犬链,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除教学、科研等特殊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经批准饲养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散养和携犬外出。
  四、下列区域禁止养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单位的集体宿舍。
  五、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六、禁止纵犬在楼道、公共场地、道路等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犬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对疑似狂犬病犬,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对动物防疫机构确认患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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