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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缴社保,职工为啥反对?
不少人对社保“误解”不少,有关人士答疑解惑
  • 2012年05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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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7日讯(通讯员 赵晓雁 孟倩宇 记者 李大鹏) 近期,芝罘区社会劳动保险处在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的过程中发现,单位愿意参保而部分职工不愿意参保这一新的现象。经过了解,不少职工是嫌缴保险后工资少了或者是企业把钱扣了但是不给交,还有的是担心回老家后社保没法转移。7日,芝罘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将这些职工的疑虑一一打消。 
  7日,芝罘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家水产加工企业,部分员工不愿意参保,员工要求企业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那部分钱直接发给员工,员工保证不投诉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
  工作人员称类似情况还有不少,有的企业在征求员工意见的时候,有员工明确反对参保,企业不得不与这类员工签订协议,让员工本人出具“自愿不缴社会保险”或“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试图以此规避法律风险,但实际上这种证明并不受法律认可,也不能为企业提供任何法律保护。那么,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位职工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一个月工资1300元,现在市区的社保基数上调到1686元之后,我自己就要承担近200元,扣去之后,我只能拿到1100多元,还不如不缴呢。”也有企业职工普遍有这样的顾虑:“我来自外地,在这里工作几年后还要回老家,到时候要是社保转不回去,不是白交了吗?”
  社保处工作人员解释称:个人在缴纳8%的养老金的同时,单位要给你缴纳18%的养老金。《社保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社保处工作人员解释道:《社保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所以,不需要担心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能转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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