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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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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8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李宝然 李红) 焊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跌成重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定作人王某给予在承揽作业中受伤的承揽人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2009年,王某建设厂房,将厂房焊接工程承揽给了李某,口头约定每平方8元。当年9月29日,李某在焊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跌成重伤,经日照某法医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李某伤后在莒县人民医院住院46天,花医疗费51345元,后转到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14天,花医疗费12344.71元,期间李某支付交通费1000元。 莒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为王某焊接钢架的过程中,在提供劳力的同时,更多的提供焊接技术,两者间应属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李某伤残严重,王某应该从人道主义方面应给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于是莒县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王某给予李某经济补偿10000元。 判决后,李某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双方提高了补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18日,补偿金交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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