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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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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8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李宝然 王林林) 一村民无证骑着摩托,撞到路面水泥墩上受伤。因水泥墩前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水泥墩是村委未经批准设立的,所以村委也需要担责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在公路上设置水泥墩的村委担责两成。 2007年3月22日23时许,侯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由西向东行驶在莒县某路段上。当行至某村村后时,摩托车撞到路面上设置的水泥墩,致其受伤。 侯某受伤后被送往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9天,支付医疗费103494元,经诊断为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部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粉碎性骨折。 2008年5月,日照市某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二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等级。后侯某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2008年10月,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侯某经济损失256842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医疗费、误工费等。 另外,由于涉案水泥墩由村委设置,所在路面宽6米,两个水泥墩之间的距离为3.5米,水泥墩前未设置警示标志。于是,侯某的亲属将该村委和该道路管理方镇政府诉至莒县法院。 案件审理中,该镇政府、村委对侯某工伤伤残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鉴定机构再进行鉴定,2009年4月20日,日照莒县某司法鉴定所对侯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认定伤残等级为三级。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主因。该村村委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障碍,且未在该障碍上设置警示标志,因此村委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以村委承担20%的责任为宜。 侯某的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是侯某因受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过上述经济损失已由用人单位赔偿,根据直接损失不双重赔偿的原则,侯某要求镇政府、村委再行赔偿上述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侯某的伤情,可按70%计算院外护理费。涉案路段属于乡村道路,根据规定该道路属该镇政府管理,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上述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莒县法院依法判决村委赔偿侯某经济损失20%即53717元,包括院外护理费19572元、残疾赔偿金22368元;赔偿侯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1777.15元,该镇政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镇政府、村委不服原审判决,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4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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