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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被砸脾破裂雇主签赔偿协议又反悔
法院判决依照协议赔偿
  • 2012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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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9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崔荣涛 崔荣常) 雇员工作时被砸伤,雇主需承担责任,然而雇主和被砸雇员签完赔偿协议后却反悔。近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雇主被判按照之前协议赔偿雇员。
  2009年,张某在诸城承揽工程,雇佣邹某为其务工。2009年6月3日,同给被告张某务工的王某在操作磨光机时,无意间用磨光机的手柄把原告邹某砸伤。
  邹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并作脾摘除手术,共花医疗费11812.96元。张某为邹某支付了6425.87元,其余医疗费由邹某自行支付。
  2009年8月22日,邹某与张某就该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是,张某承担邹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1812.96元,并再一次性补偿邹某现金20000元,并约定该款25387.09元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无论邹某伤情将来如何,张某一概不再负责。
  后张某未按期付给邹某约定的款项。邹某将张某诉至莒县法院,请求处理。
  张某称该协议是在受邹某威逼下达成的,但签订协议后张某未报警,也没有受威逼的相关证据。张某另主张,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某现金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因邹某没有损失20000元的证据,不同意给付20000元。
  法官认为,本案中邹某与张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双方均不能自行反悔。
  张某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约定的款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邹世庆医疗费及补偿款共2538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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