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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包装碘盐9月15日前并存
3月15日之后生产的旧包装碘盐也符合新标准
  • 2012年05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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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14日讯(记者 李钢) “不是说从3月15日起,碘盐的含碘量降低了,怎么还标着旧标准?”14日,省盐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食盐老包装消化期限截至9月15日,此前可能存在新旧包装并存的情况。但只要生产日期是3月15日之后的,含碘量是符合“新国标”的。
  “听说从今年3月15日起,碘盐的含碘量降低了,可今天刚买了一包盐,和去年买的盐,包装上写的含碘量怎么还是一样的?”14日,省城某事业单位的张女士拿着一包新买的食盐告诉记者,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4月3日,碘含量仍标为35mg/kg±15mg/kg。随后,记者走访了省城几家超市,也发现目前在售的碘盐,包装上仍标有旧标准。
  “这种情况,在过渡期是存在的。”对此,省盐务局生产经营处处长张军表示,按规定,从3月15日开始,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但之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同时,为了消化旧包装,我们要求3月15日之后生产的碘盐,含碘量要控制在20mg/kg-33mg/kg内,这既符合20mg/kg-50mg/kg的旧标准,也符合18mg/kg-33mg/kg的新标准。”张军说,老包装的消化期限为9月15日,因此市民见到的碘盐外包装上标注的含碘量可能还是20mg/kg-50mg/kg,但只要生产日期是3月15日之后,碘含量是符合“新国标”的。
  “由于我国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外包装的更换需要经过物价等部门的批准。”张军说,目前使用新包装的碘盐已在试点城市莱芜的钢城区和威海荣成市上市,“当然最终的包装可能还会有变化,新的包装还要加上‘健康山东行’以及‘减盐控制高血压’等内容。”
□相关新闻 我省居民碘营养略高于适宜量
  本报济南5月14日讯(记者 李钢) 14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监测显示,我省居民碘营养状况略高于适宜量。为此,按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将我省食盐碘含量标准下调为25mg/kg(±30%)。目前,调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今年5月15日是全国第十九个“防治碘缺乏病日”,今年的主题是“科学补碘 健康一生”。14日,我省召开2012年防治碘缺乏病日媒体通气会。“自实行全民食盐加碘防治措施以来,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宗玲介绍说。
  卫生部出台的《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规定,各省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新标准规定,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由原来的加工水平35mg/kg下调至产品水平20mg/kg-30mg/kg。标准自今年3月15日实施。”
  为做好我省食盐碘含量标准调整工作,相关部门组织了多轮专家论证。最终我省确定食盐加碘浓度由之前的35mg/kg±15mg/kg调整为25mg/kg±30%,即18mg/kg-33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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