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举报食品问题,最高奖30万 |
| 内部人员“揭老底”,提高奖励等级 | |
- 2012年05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5月18日讯(记者 马云云) 18日,记者从济南市食安办获悉,济南市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将受理十种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办法明确了十种违法行为为举报受理范围,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等。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理结果等五个条件。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线索,按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视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人员的,应在相应奖励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不遵守保密制度,有泄密行为的;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将自己掌握的违法线索授意他人举报获取奖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登录济南政府网(市长信箱)www.jinan.gov.cn发送邮件,或发送短信到106—3531—12345等形式进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设立公开渠道接受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