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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锯木头眼睛受伤赔损失雇主担责任
  • 2012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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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0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范绍军) 任某受雇于任某某,在其承揽的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而任某某却在仅支付住院费用后便逃避不予理会,任某无奈之下将任某某告上法庭。日前,广饶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作出判决,由被告任某某赔偿原告任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4740.41元。
  经了解,被告任某某经营一个体建筑队,原告任某自2009年始便长期跟随其进行工程施工。2010年10月12日,任某在任某某承揽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施工工作锯割木头时,被木头中蹦出的一铁钉击伤左眼。为治伤任某先后两次前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共住院治疗16天,支出医疗费10655.60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事故发生伊始,任某某尚能积极配合治疗,并为任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任某出院后,任某某便对其不管不顾,对任某的赔偿请求也不予理睬,到后来甚至不再出面。索赔无果的任某无奈下只得将任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受雇于被告任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任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故任某某应当对其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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