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三轮刹车失灵撞进饭店,车被房主留置5个月 |
| 车证未年检,停运补偿拿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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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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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0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李宝然 王蓉) 车辆因刹车失灵撞坏别人的房屋,房主将车辆留置5个月,车主以此为由想要房主赔偿车辆营运费,可因车辆行驶证未年检失效,而未获法院支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车辆行驶证未年检的车主杨某要求许某赔偿其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21日11时许,杨某驾驶其机动三轮车沿九仙山风景区公路下山,因为刹车失灵,三轮车撞到了在路边许某的饭店,将其房屋撞坏,并造成三轮车一轮胎爆胎。事后,该车一直被房主留置在许某饭店前空闲处。后双方就房屋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未果。2010年11月24日,许某诉至五莲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房屋等经济损失。而之后,杨某则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其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在杨某起诉许某的庭审中,杨某向法庭出示了机动车驾驶证、运输证、行驶证,其运输证载明“车辆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行驶证载明“检验合格至2008年12月有效;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有效”。杨某主张许某扣车停运时间从2010年8月21日计算到2011年1月21日,按2009年山东运输业年度平均收入36218元计算,其停运损失为15090.83元。 据了解,杨某于2011年3月11日下午将三轮车从许某饭店附近提走。 五莲县法院认为,三轮车是杨某的合法财产,许某无权对该车扣押或留置,杨某要求许某返还车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杨某主张三轮车停运损失问题,由于杨某驾驶的三轮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行驶证因超期未年检失效,因此其三轮车已丧失在道路运营的先决条件,杨某要求许某赔偿其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莲县法院判决后,杨某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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