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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欠的债还得双方共同还
  • 2012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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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0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崔荣涛 崔荣常) 婚前的一笔债务在约定由男方归还后,男方一直没有归还,债权人将离婚男女双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女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男方追偿。
  被告李某(男)、王某原系夫妻,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孩子生病向原告许某借款5000元。后该款一直未还,2010年9月两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两被告同意该笔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
  离婚后,李某未偿还该笔债务。原告许某将被告李某、王某起诉到莒县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李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事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王某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王某离婚时对该笔债务的处理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该约定只能约束两被告,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偿还原告许田借款5000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对被告李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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