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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新股IPO将可自主定价
  • 2012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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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新华社、央广消息 证监会21日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
  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强发行承销的可操作性,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建立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
  二是明确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以及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
  三是加强了询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四是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
  五是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措施互动。
  新《办法》意味着,未来可能产生不询价、初步询价就定价这两种新的方式,即原有的“两步走”,可以改成自主协商定价的“一步走”。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分析称,“两方定价会综合考虑市场上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市场环境好不好,发行价高了卖不出怎么办?而不像过去,大家担心在询价过程中是不是有猫腻。”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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