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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期间监察人员24小时监控
济南市启动秸秆禁烧工作5月28日至6月25日、9月15日至10月30日禁烧
  • 2012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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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2日讯(记者 刘红杰 通讯员 李汝震) 5月22日,济南市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召开全市秸秆禁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禁烧任务。
  根据安排,今年济南市秸秆禁烧的时间是:夏季5月28日至6月25日,秋季9月15日至10月30日。秸秆禁烧目标是: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等,确保不发生焚烧现象,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和“国家卫星零监测”。
  会议要求,各县(市)区与高新区禁烧办公室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详细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各项禁烧措施,确保完成禁烧任务。将禁烧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及高新区的生态市建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各项工作的考核内容,严格年度考核。
  各县(市)区、高新区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市、县、乡(镇)、村、户逐级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层层落实禁烧责任,细化分解禁烧任务,落实到人、到地块。各县(市)区及高新区禁烧办公室要制定禁烧应急预案,成立专门禁烧执法队伍开展现场执法巡查,做到定专人、定职责、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禁烧期间,禁烧监察人员节假日不休息,24小时不间断、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无缝隙、全覆盖,不留死角。对于已播种和出苗的地块也要加大巡查力度。执法队伍应配备简易灭火工具,一旦发现秸秆焚烧问题,立即灭掉火源,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严格禁烧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严重焚烧问题的,将严格问责处理。对发现的焚烧秸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给予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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