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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啤酒瓶炸伤消费者
经调解,厂家赔偿2800元
  • 2012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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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2日118114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夏庆田 桑建华) 22日,家住沂源县的王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前几天回家相亲意外被超期“服役”啤酒瓶炸伤的事。
  王先生说,他就职于北京汇源果汁饮料有限公司驻广东营销处。前不久,他特意从外地赶回沂源老家相亲。5月9日中午,他与三位朋友在县城一家酒店就餐时,要了4瓶某品牌的啤酒。
  “当服务员正在打开第3瓶啤酒的时候,‘砰’的一声,放在桌子上的另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爆裂的酒瓶玻璃连带啤酒四处飞溅,把我炸伤了。”王先生说,被炸伤后当时鲜血直流,朋友立即把他送到县医院治疗。据接诊医生介绍,王先生当时面部左眼下炸伤,伤口长度约3厘米,缝合了3针。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朋友及时与啤酒生产厂家联系,并向沂源县消保委电话投诉。
  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了沂源县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接到投诉后,他们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我们找到了爆炸的啤酒瓶残片,在酒瓶底部的残片上清晰地看到标有‘B/2007 02’的字样,而从啤酒瓶盖上看到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20313。”
  消保人员认定,啤酒在保质期内,但啤酒瓶超期使用,这是发生爆炸的原因。据介绍,1996年国家曾对啤酒瓶的使用发布过一个强制性标准——规定啤酒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要打上专用“B字”标记与生产日期,并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而这个爆炸啤酒瓶已“服役”5年有余,大大超过了规定的“服役”期限。
  消保人员联系到厂家,厂家也承认该啤酒瓶爆炸是使用了超期啤酒瓶所致。消保人员解释,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此事经过调解,厂家赔偿消费者2000元、误工费500元、医疗费300元共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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