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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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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5月22日讯(记者 李淼 通讯员 周永恒 王冬梅) 近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对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判处的首例涉及入室盗窃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在薛城区沙沟镇王某某家,盗窃现金300余元;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在夜间,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在沙沟镇单某某家,盗窃香烟、烟丝、电池等物品,价值2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遂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在删去原条文对盗窃罪可判处死刑的规定之外,将“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增加规定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所窃财物是否数额巨大均直接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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