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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拟定“最终解释权” 商家说的也不算
开发区工商分局查处一起不公平格式条款
  • 2012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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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5月23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王书真 刘红梅) 很多消费者都收到过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代金券、优惠券,这个单方面格式合同条款并不意味着商家真正拥有权力。日前,开发区工商分局丹阳工商所查处一起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近日,丹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菏泽市开发区和平路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发放的自制代金卡印有不公平格式条款,遂展开立案调查。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为吸引消费,经常在此酒店一楼中式快餐部向就餐顾客发放自制代金卡,代金卡反面“使用须知”中的第4项赫然印着“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商务酒店”。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调查取证后,对代金卡进行复印,作为证据,并由当事人在所有证据上签字确认。
  丹阳工商所执法人员称,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和使用,属于单方面格式合同条款,明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当事人如果违反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期间没有违法所得,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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